(2016)晋0105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帅帅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帅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12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帅帅,男,1995年3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清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清徐县,身份证号:。2015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闫婷婷。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帅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帅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2日7时许,被告人孙帅帅因不同意之前被害人石某向其提出的分手要求,随携带水果刀来到本市小店区山西会馆员工宿舍楼下等待石某。8时20分许,石某下楼后未理会孙帅帅,孙帅帅遂尾随石某至本市小店区寇庄北街小树林附近,其趁石某不备将石某拽至其身边,用水果刀将石某捅伤后又将其自己割伤。经鉴定,石某外伤致上腹部刺伤,其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九级伤残。2015年10月19日,孙帅帅的母亲与石某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由孙帅帅一方赔偿石某一方人民币三万元,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孙帅帅的行为表示谅解。2015年10月20日,孙帅帅向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王村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帅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据、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帅帅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帅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帅帅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帅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水莲人民陪审员 任宝中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