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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304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卫晓明,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乔娅丽,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 鹏审 判 员  王景武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