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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411民初76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晓刚,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某某,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乔国峰,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岳华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承担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滑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东路28号院恒盛名座南3单元10层北户的房屋有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滑某某双方共同居住使用。三、以被告滑某某名义在单位分得的位于建设路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集资房一套,被告已经出资18万元但现该房产还没有分到被告的名下,现在不做处理。四、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滑某某夫妻间共同财产债务另行处理。案件受理费2109元,减半收取1054.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岳华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玉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