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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某甲,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第21号申请执行人钱某甲,男,1977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9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钱某甲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本案的义务,交纳执行款人民币2400元。申请执行人钱某甲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蓝民初字第00832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协议第二项钱某乙2015年1月至12月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