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傅丽娟诉郭丽萍、张连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丽娟,郭丽萍,张连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245号原告傅丽娟,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郭丽萍,女,汉族,45岁,住址不详。被告张连陆,住址不详。原告傅丽娟起诉称,被告郭丽萍于2014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由张连陆担保。经原告催要被告不能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10,000.00元。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郭丽萍、张连陆送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信息及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傅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0元,退还原告傅丽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洪艳审 判 员 金 雳代理审判员 苑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宝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