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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刑更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拉黑子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刑更201号罪犯拉黑子拉,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彝族,文盲,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以(2013)西铁中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拉黑子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拉黑子拉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2013年7月1日该罪犯入监服刑改造,系病犯。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日常改造中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共获14个积极。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报请建议对该罪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又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查,同意华山监狱的报请建议。经审理查明,陕西省华山监狱报请罪犯拉黑子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拉黑子拉确有悔改表现,系病犯,但其又系毒品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幅度依法应综合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拉黑子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又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37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