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王翠萍与菏泽创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萍,菏泽创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834号原告王翠萍,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告菏泽创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98号财富中心312室。法定代表人董博。被告董博,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市民,住菏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萍与被告菏泽创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萍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董博名下的车牌号为鲁R×××××轿车一辆,案外人王玲提供自己购买的盛世和美佳苑(盛世豪庭)第0012幢楼02单元20202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翠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董博名下的车牌号为鲁R×××××轿车一辆;二、查封王玲名下的盛世和美佳苑(盛世豪庭)第0012幢楼02单元20202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