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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谦与被告吕水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谦,吕水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30号原告张谦,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委托代理人李培泽,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吕水浪,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谦与被告吕水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谦无正当理由未按法院指定期限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谦减半负担。审判长 罗 冰审判员 王溪竹审判员 杜爱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旭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