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谦与被告吕水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谦,吕水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30号原告张谦,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委托代理人李培泽,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吕水浪,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谦与被告吕水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谦无正当理由未按法院指定期限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谦减半负担。审判长 罗 冰审判员 王溪竹审判员 杜爱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旭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