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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3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3民初175号原告胡永光,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广西大新县人,个体户,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告农耀新,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光诉被告农耀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永光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住所地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永光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住所地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胡永光负担。审判员  禤培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农文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