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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乔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乔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9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大街1177号。法定代表人:李耀东,行长。委托代理人:夏青。委托代理人:郭艳蓉。被告:乔丽,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乔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明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