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乔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乔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9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大街1177号。法定代表人:李耀东,行长。委托代理人:夏青。委托代理人:郭艳蓉。被告:乔丽,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乔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明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