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5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宁武大运华盛庄旺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宁武大运华盛庄旺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5民初120号原告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勇,该公司董事长。住址:徐州经济开发区金港路8号。被告山西宁武大运华盛庄旺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文奎,该公司董事长。宁武县凤凰镇石碣庄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宁武大运华盛庄旺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苏山设煤矿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徐州苏煤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徐州苏山设煤矿备制造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150元。审判长 贾进才审判员 侯增寿审判员 段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王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