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四川南充民强运业有限公司与杨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南充民强运业有限公司,杨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字第443号原告四川南充民强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坪区小龙镇龙靓花园1幢1单元2层201号。法定代表人冯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波,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飞,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14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南充民强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南充民强运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南充民强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南充民强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