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2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季平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66号起诉人季平,男。2016年4月11日,本院收到季平以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办事处为被起诉人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起诉材料。起诉人起诉称,2014年3月19日,本人将位于浦口区顶山街道北圩商城104室的产权房租给史桂荣,租期一年。此后不久该房被列为拆迁房,2014年12月17日本人与拆迁办签订了补偿协议。2015年11月,经法院判决,本人须支付承租人史桂荣72675.8元补偿款。因拆迁办未履行告知政策的义务,使我们被拆户误认为自己与承租人的关系就是承租关系,现在却让我们自掏腰包补偿承租人,使本人在经济上、精神上遭受严重的伤害。故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人民币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认为,2014年12月17日,起诉人与顶山街道办事处签订《浦口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起诉人要求顶山街道办事处支付6万元的诉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季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宁审判员 周广滨审判员 沈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悦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