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应超与王海峰、巫春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超,王海峰,巫春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286号原告:应超,农民。委托代理人:应峥峰,宁波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峰,农民。被告:巫春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应超与被告王海峰、巫春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超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应超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后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应超负担。审 判 长 毛亚琼人民陪审员 胡传康人民陪审员 胡积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雅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