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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州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华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华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1324号原告福州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快安延伸区。法定代表人吕雨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婷婷,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华彬,男,汉族,1976年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州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华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福州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州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7.5元,由原告福州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榕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危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