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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4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邓向荣与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姜伯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向荣,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姜伯伦,姜柏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433-1号申请执行人邓向荣。被执行人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伯伦,董事长。被执行人姜伯伦。被执行人姜柏述。申请执行人邓向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姜伯伦、姜柏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2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主要财产均被其他法院和本院其他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2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余志顺执行员  史科峰执行员  邓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