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4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清爱与张晶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清爱,张晶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48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清爱,女,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晶,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委托代理人:宋竹平,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景涵彬,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上诉人王清爱与上诉人张晶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皇民一初字第01329号民事判决,王清爱与张晶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冯立波、代理审判员孔祥政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系妯娌关系,张晶系梁某再婚配偶。梁某于2013年8月17日死亡。梁某的丧事系由王清爱出面办理,张晶已支付王清爱丧葬费用,王清爱为寻找梁某尸体另支付费用若干。2013年9月12日,张晶在沈阳市铁西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铁西区公证处出具了(2013)沈西公证民字第644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二)继承人张晶向本处申请继承梁某遗留的财产是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23843.19元;……(四)被继承人梁某与原配妻子吴某没有生育子女并于2006年7月10日离婚,离婚后被继承人与张晶于2010年4月19日再婚,婚后共生育一名子女:长女梁某某(未成年)。被继承人父亲梁某久于2003年9月24日去世,母亲王某某于1983年12月7日去世。……综上,被继承人梁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张晶与女儿梁某某二人共同继承……梁某某应得的遗产份额由其母亲张晶代为领取”。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从中国传统风俗及社会习惯来讲,梁某死后应当办理后事,张晶系梁某配偶,双方婚后有一女儿,故梁某的后事理应由张晶办理,王清爱对此并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关于王清爱主张的办理丧事费用18350元一事。根据法律规定,无因管理的费用,应限于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鉴于王清爱在庭审中承认张晶后来支付了其办理丧事的丧葬费用,因此王清爱此项诉讼请求主张的数额过高,考虑到死者梁某确需有亲朋参加葬礼,必然产生相应的招待费用,王清爱因招待而花费的一般合理费用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故原审法院酌定张晶给付王清爱丧事费用1000元。因梁某的遗产由张晶继承,故张晶应在其继承数额范围内承担。关于王清爱主张的雇人寻找梁某尸体的费用14200元。王清爱作为梁某的亲属,在公安部门破案前及梁某不知所行踪的情况下想要寻找属于人之常情。但该笔费用不是必要花费,王清爱在该笔费用发生前应尽量与张晶协商,因双方最终就此事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王清爱从个人情感出发寻找梁某所产生的费用应视为自愿行为,其主张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张晶给付王清爱办理丧事费用1000元;上述给付行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7元(王清爱已垫付),由王清爱承担257元,由张晶承担50元。宣判后,二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王清爱诉称,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王清爱为梁某办理丧事花费18350元,原审法院仅判决给付1000元,明显过低。关于寻找尸体费用14200元,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认定属于个人行为,寻找尸体是王清爱说梁某失踪让我雇人去寻找,双方当事人是委托关系,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张晶承担。张晶辩称,关于寻找尸体问题,当时公安刑警已经介入了,刑警也不让我们私自找,我的委托人也告诉了王清爱说不要找,以防破坏现场,现王清爱私自找,找的什么人花了多少没有证据证明。而且招待亲朋好友没有证据证明。张晶诉称,本案不存在无因管理,不存在合理支出费用,应驳回王清爱的上诉请求。王清爱辩称,当时说梁某被绑架了,张晶是犯罪嫌疑人,公安局的办案警察让我花钱找尸体,我就从辽中雇的13-17个农民工,我把2万元交给了梁某的朋友王洪某,具体的事花了14200元,剩下钱王洪某退给我了。办丧事的18350元是找到梁某尸体后,警察就破案了,当时从张晶住处找出了两把手枪和毒品,张晶就被带走做笔录去了,我就和我儿子把梁某尸体带回去了清洗并处理了。梁某死后,张晶给我打电话说回不来了,让我把丧事办了,丧事是在我家里办的,从外地陆续赶过来参加葬礼的朋友,我买了20多条玉溪烟花了4000多元,给汽车加油花了4000多元,剩下1万元用来买馒头、青菜、买肉、啤酒、白酒(普通)招待客人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一、本起纠纷是否属于无因管理纠纷;二、王清爱所提花费的具体实际情况未予查清;三、原审法院酌情认定王清爱的花费数额是否符合本案客观实际情况。基于原审法院对上述案件基本事实未予查清,同时王清爱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三份证人证言需要进一步核实真实性,故应将该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由原审法院对争议的未明事实予以进一步查实。另原审法院可在重审时,对当事人提出其他争议问题一并重新予以审查,据实裁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一初字第013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王清爱、张晶分别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7元,分别退还二上诉人。审 判 长 朱晓英审 判 员 冯立波代理审判员 孔祥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 跃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