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4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世温与海兴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温,海兴县公安局,王月明,王永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24行初1号原告赵世温,男,194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河北省海兴县。被告海兴县公安局。机构代码:00103180-2。法定代表人王凤广,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任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汤洪涛,男,海兴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喜庆,男,海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第三人王月明,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河北省海兴县。第三人王永祯,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海兴县。本院在审理赵世温诉海兴县公安局不履行人格名誉保护权职责一案中,原告赵世温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世温系自愿处分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赵世温承担。审判长 徐明松审判员 朱维松审判员 赵丽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