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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姬某、朱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标张某,姬凯姬某,朱金霞朱某,黄国征黄某,刘文清刘某,常新梅常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565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姬某,男,汉族,1968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朱某,女,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黄某,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常某,女,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姬某、朱某、黄某、刘某、常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五被告名下4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姬某、朱某、黄某、刘某、常某名下4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丽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