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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舒春光减刑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春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321号罪犯舒春光,男性,1965年9月4日出生,贵州省三穗县人,汉族,中专毕业,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9日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春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2���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02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180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606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9日起至2026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1794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3048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411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刑十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舒春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舒春光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舒春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春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1年3���24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