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魏美与刘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美,刘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840号原告:魏美,女,生于1978年10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徐林全,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波,男,生于1976年12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魏美与被告刘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美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林全、被告刘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2002年11月25日生育女儿刘欣悦,2009年7月23日生育儿子刘家源,婚后双方感情较差,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7月21日在章丘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后由于孩子双方于2015年3月30日复婚,复婚后双方仍无法正常生活,被告对于家庭及孩子均不管不问,双方于2015年4月9日便分居生活。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也没有共同生活的可能性,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刘欣悦归原告抚养,婚生子刘家源由被告抚养;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但两个孩子我都要求抚养,被告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共计3000元。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魏美与被告刘波2002年1月登记结婚,2002年11月25日生育长女刘欣悦,现在相公庄镇后营中学读初一;2009年7月23日生育次子刘家源,现在后营村小学读一年级。2014年7月21日原、被告协议离婚,2015年3月30日双方登记复婚。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诉讼中,原、被告长女刘��悦称愿意以后跟随原告生活,被告表示尊重孩子的意见。原告自称月收入2000元左右,被告自称月收入3000元左右,双方对对方的收入情况均表示不清楚。被告主张2012年借给原告亲戚10万元,原告表示不清楚。本院认为,原告魏美与被告刘波虽登记结婚已十余年,但2014年双方协议离婚,2015年双方登记复婚后不久又产生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长女刘欣悦已年满十周岁,其表示愿意以后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刘欣悦的抚养费,结合其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原、被告次子刘家源,双方均同意其以后跟随被告生活,本院予以准许,刘家源的抚养费,结合其实际需要、原告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主张有债权10万元,原告表示不清楚,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本院不予一并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魏美与被告刘波离婚。二、原、被告长女刘欣悦由原告魏美抚养,自2016年4月起,被告刘波每月25日前向原告魏美支付刘欣悦的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次子刘家源由被告刘波抚养,自2016年4月起,原告魏美每月25日前向被告刘波支付刘家源的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美负担150元,由被告刘波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玉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记录陈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