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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盘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民初596号原告盘某,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被告钟某,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盘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盘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盘某负担。审判员  覃健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