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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连兵与李应军、李应宏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兵,李应军,李应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兵,男,1959年8月4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农民,住嘉鱼县牌洲湾镇陈家坊村三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5908046111。被执行人李应军,男,1979年3月26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农民,住嘉鱼县牌洲湾镇陈家坊村三组26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6501141015。被执行人李应宏,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农民,住嘉鱼县牌洲湾镇陈家坊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670505613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10月19日制作的(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应军、李应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应军、李应宏在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应军、李应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应军、李应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