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刑更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罪犯李克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986号罪犯李克良,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寿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克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6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李克良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李克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克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克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克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