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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18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倪涌与杨卫国、朱玉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涌,杨卫国,朱玉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855号之二原告:倪涌,委托代理人:徐建,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卫国,被告:朱玉红,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倪涌诉被告杨卫国、朱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撤诉结案。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解除对杨卫国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某号某室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杨卫国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某号某室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倪涌名下位于合肥市铜陵路某号某住宅楼某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泽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