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0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与张细顿张丽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张细顿,张丽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178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负责人曾建基。被告张细顿。被告张丽敏。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小平审 判 员 丘铧鑫人民陪审员 曾 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星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