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166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孙国卫,浙江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原告徐某为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请求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