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安彪与陈国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彪,陈国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694号原告张安彪,男,汉族,1956年9月18日出生。被告陈国峰,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原告张安彪与被告陈国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张安彪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安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安彪负担。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宋 倩审判员 彭敬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俊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