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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常胜利申请执行刘继云、杨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胜利,刘继云,杨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816号申请执行人常胜利,男,5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刘继云,男,6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杨乐,男,4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常胜利申请执行刘继云、杨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