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 行与张齐山、黄奇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张齐山,黄奇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思源大道204号。负责人贺斌,行长。被执行人张齐山,男,生于1977年9月7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黄奇梅,女,生于1974年8月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3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张齐山所有的座落于广安市广安区房屋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张齐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