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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孙瑞强与毛爱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强,毛爱建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11号原告:孙瑞强,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毛爱建,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江都市。原告孙瑞强与被告毛爱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牛 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旭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