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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法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倪海春申请执行张洪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海春,张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倪海春,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张洪江,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倪海春申请执行张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留被执行人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 永 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斯日古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