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法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倪海春申请执行张洪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海春,张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倪海春,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张洪江,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倪海春申请执行张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留被执行人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 永 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斯日古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