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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4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某乙、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74860.8元。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李某乙、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750元,申请执行费2523元。执行期间,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李某乙给付申请人李某甲149000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甲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案件受理费1750元、申请执行费2523元,被执行人李某乙已缴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