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世洋与苑春育、迟尚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洋,苑春育,迟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洋,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苑春育,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迟尚明,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洋与被执行人苑春育、迟尚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苑春育、迟尚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8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