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7月1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辩护人阴高松,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阴高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虚构能为他人安排正式工作的事实,取得他人信任,以跑关系需花钱为名在渑池县骗取被害人雷某乙、王某乙、韩某共计人民币5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2年5月初,马某某谎称能帮雷某乙的女儿雷某甲安排正式工作,以跑关系为名,骗取雷某乙人民币20万元。2、2012年9月,马某某谎称能帮王某乙的儿子杨阳安排正式工作,以跑关系为名,骗取王某乙人民币16万元。3、2013年1月,马某某谎称能帮唐国欣的儿子安排正式工作,以跑关系为名,骗取唐国欣人民币30万元。唐国欣感到受骗后多次向马某某催要30万元,后马某某予以退还。4、2013年5月,马某某谎称能帮韩某的儿子安排正式工作,以跑关系为名,骗取韩某人民币16万元。指控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他人安排正式工作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5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辩称,指控的第一场骗雷某乙是15万元,另外5万元是做生意的钱,指控的第3场钱早已退还。我让我家里积极退赔,我认罪悔罪,请法庭从轻处理。辩护人认为骗取雷某乙是15万元,另外5万元是被告人和雷某乙合获做生意的钱,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雷某乙、韩某的损失。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1、2012年5月初,马某某谎称能帮雷某乙的女儿雷某甲安排正式工作,以跑关系为名,骗取被害人雷某乙人民币20万元。2、2012年9月,马某某谎称能帮王某乙的儿子杨阳安排正式工作,以跑关系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6万元。3、2013年5月,马某某谎称能帮韩某的儿子安排正式工作,以跑关系为名,骗取被害人韩某人民币16万元。2015年7月17日,被害人雷某乙到被告人家要钱,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马某某的孩子报警后,被告人马某某被带到公安局后,主动供述了诈骗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雷某乙20万元,韩某16万元,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王某乙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雷某乙、韩某、王某乙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雷某乙、韩某、王某乙的陈述,证人薛某、雷某甲、杜某、郭某、王某甲、李某甲、邵某、郝某、茹某、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所写收条,银行转款凭证,被害人所写收款条,谅解书,渑池县公安局破案报告及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他人安排正式工作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5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指控第一场骗雷某乙是15万元,另外5万元是被告人和雷某乙合伙做生意的钱,经查被告人马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证人薛某、雷某甲、王某甲证言均证实这5万元是马某某谎称能帮雷某乙的女儿安排正式工作的钱,故此辨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在犯罪事实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时,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亲属主动退赔了被害人雷某乙、韩某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王某乙达成还款协议,取得了被害人雷某乙、韩某、王某乙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爱霖审 判 员 刘韶兴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