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北京博望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东创新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鸿帆控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博望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创新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鸿帆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执异25号申请人北京博望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法定代表人雷春旺,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创新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崔立新,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峰、朱恒新,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颜铁军,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刁青山,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鸿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颜海军,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刁青山,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山东创新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鸿帆控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博望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向本院提交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书、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等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山东创新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鸿帆控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滨中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创新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700万元自2014年1月20日起,350万元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二、被告鸿帆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1050万元及利息(其中700万元自2014年1月20日起,350万元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按中��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基准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创新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鲁16执8号。另查明,2016年3月11日,山东创新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博望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鸿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向本院出具确认书一份,确认其于3月11日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经询问各方当事人,均对债权转让及申请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均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博望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受让涉案债权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债务人。北京博望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北京博望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树岭审 判 员 侯培全代理审判员 戚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颖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