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朴春爱与李呈祥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春爱,李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朴春爱,女。被执行人李呈祥,男。申请执行人朴春爱申请执行李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3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朴春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呈祥应偿还朴春爱欠款三万元,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李呈祥负担。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李呈祥下落不明且未查找到李呈祥名下财产,朴春爱亦不能提供李呈祥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37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涛审判员 周 鹏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