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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金栋与丁强、任会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栋,丁强,任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栋。被执行人:丁强。被执行人:任会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强、任会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栋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金栋如发现被执行人丁强、任会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