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杜奎珍诉于恒飞、赵林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奎珍,于恒飞,赵林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114号原告:杜奎珍,女,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超,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恒飞,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房孔林,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林梦,女,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沭县青云镇于家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奎珍与被告于恒飞、赵林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奎珍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杜奎珍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长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