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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姜宝敏与刘叶才、刘康乐等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宝敏,刘叶才,刘康乐,范朝进,刘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财保56号原告:姜宝敏。被告:刘叶才。被告:刘康乐。被告:范朝进。被告:刘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宝敏与被告刘叶才、刘康乐、范朝进、刘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宝敏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刘叶才、刘康乐、范朝进、刘向东的银行存款475万元或查封价值47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且本院已对担保财产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姜宝敏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冻结被告刘叶才、刘康乐、范朝进、刘向东的银行存款475万元或查封价值47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庆平代理审判员  潘许健人民陪审员  沈文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