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丁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659号原告:丁某,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朱某,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丁某诉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