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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567号申请人:徐彬,农民。申请人:许从山,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徐彬与申请人许从山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战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彬与申请人许从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4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许从山赔偿申请人徐彬车辆修理费250元,款于2016年4月14日前付清;二、申请人徐彬自行承担本车车辆修理费8550元;三、两申请人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所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