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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执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付增与杨子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增,杨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执字第00984号申请执行人王付增,男。被执行人杨子芳,地址许昌县椹涧乡杨庙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许县法民二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年许县执字第009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长金审判员  张新杰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