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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曹月春与郑丽红、戴金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月春,郑丽红,戴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曹月春。被执行人:郑丽红。被执行人:戴金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余证经字第20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浙0281执411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丽红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富巷新村北三区38幢3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A09230**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09)第156**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