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书娟与张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娟,张秀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357号原告张书娟。被告张秀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娟与被告张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书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书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利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