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守申与袁柏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守申,袁柏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财保13号申请人王守申。委托代理人王海君(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袁柏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守申与被申请人袁柏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柏旺所有的冀X**号肇事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袁柏旺所有的冀X**号肇事车辆予以查封,允许使用,但不得隐匿、转移、变卖,设置抵押,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祝云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池艳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