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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李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被执行人李晶,女,汉族,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2015)威环商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二、(2016)鲁1002执80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东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