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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俊萍与贺贵军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萍,贺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张俊萍。被执行人贺贵军。申请执行人张俊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贵军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俊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0)富民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抚养费4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贺贵军目前正在戒毒所接受戒毒,其父母无能力帮贺贵军给付,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云0124执1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治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