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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赵林与孟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林,孟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2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赵林,男,1961年2月25日生。被执行人孟翔,男,1956年11月29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魏民一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执2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东安审判员  张新杰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伟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