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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保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艳申请邱治国合同纠纷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邱治国,吴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保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艳,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被执行人邱治国,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被执行人吴茜,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申请人张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邱治国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东方花园2号楼的车库予以保全。申请人张艳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邱治国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东方花园2号楼的车库予以查封。二、对申请执行人张艳所有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户予以查封。上述房屋保全期限为三年,车户查封期限为二年。保全期间上述房屋、车辆不得办理转让、变卖、抵押等任何手续。申请执行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日娜